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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关于平台犯罪问题的研讨会

2023年7月11日,中德平台犯罪研讨会在维尔茨堡大学法学院举行。

随着数字化进程的加快,各类在线平台不断涌现,涵盖广泛的服务领域。从最早的“公告栏系统(BBS)”和文件共享平台开始,逐步发展出“社交网络”。最著名的例子是 Facebook,该平台于2004年首次面向哈佛大学的学生开放。如今,Instagram、TikTok、YouTube、WhatsApp 和微信等,均已成为全球使用最广泛的社交平台之一。

 

这些平台已逐渐成为各类犯罪活动的发生场所,且呈上升趋势。因此,本次中德研讨会在厘清平台犯罪的刑事政策背景与历史发展后,重点探讨了当下所面临的主要挑战,提出了有关规制的建议,并从刑法角度深入分析了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与会发言人包括:Luís Greco 教授、Eric Hilgendorf 教授、苏江 教授、Carsten Kusche 教授、劳东燕 教授、刘欣怡 博士、唐志伟 博士、Brian Valerius 教授、王华伟 教授。

研讨会印象

8:40 - 开幕式

本次活动由汉斯·赛德尔基金会的 Debora Tydecks-Zhou 女士与 Eric Hilgendorf 教授共同开幕。

9:00 - 第一单元:平台犯罪的刑事政策发展与历史起源

Prof. Dr. Dr. Eric Hilgendorf 对该主题作了导言。随后,北京大学的苏江教授介绍了中国法律中关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相关内容。

10:30 - 第二单元:平台犯罪的当前挑战

清华大学的劳东燕教授首先就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归责边界的问题展开了讨论。随后,北京大学的王华伟教授继续探讨了平台犯罪规制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措施。最后,曼海姆大学的 Carsten Kusche 教授从德国视角出发,分析了平台规制所带来的法律政策挑战,为本单元作结。

14:00 - 第三单元:作为刑法总则问题的服务提供者责任

午休结束后,柏林洪堡大学的 Luís Greco 教授(法学硕士)以一场关于刑法总则中服务提供者责任的导言演讲开启了第三单元。随后,来自上海交通大学的唐志伟博士就一般刑法教义学视角下平台运营者的刑事责任进行了阐述。

15:30 - 第四单元:作为刑法分则问题的服务提供者责任

清华大学的刘欣怡博士首先介绍了中国刑法中关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责任的基本问题。随后,帕绍大学的 Brian Valerius 教授探讨了是否有必要为平台运营者设立特别刑事规范。最后,程一乔(清华大学/维尔茨堡尤利乌斯-马克西米利安大学)就中国《刑法》第286a条框架下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归责问题进行了分析。

讨论环节

每个单元结束后,讲者与听众之间均有机会进行讨论交流。

与会人员